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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项税转出的几种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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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2-18 13:56:42
188****3100
2025-02-18 13:56:42

增值税的核算中,进项税额的抵扣是降低企业税负的关键环节。然而,并非所有取得的进项税额都能顺利抵扣,在特定情况下,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处理。进项税额转出实质上是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,因其用途发生变化或因特定情形,而从应纳税额中扣除。下面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。

一、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

企业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,原本用于应税项目且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,但后来改变用途,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、免征增值税的项目,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。例如,一家建筑公司购入一批钢材用于某栋写字楼的建设(适用一般计税方法),并抵扣了进项税额。后来,该公司将剩余的钢材用于一项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,那么这部分钢材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。这是因为简易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不缴纳增值税,因此也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环节。

二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

企业购进的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,如果直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已经抵扣的则需要转出。例如,企业购入一批食品作为员工福利发放,这些食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,如果已经抵扣,则需要转出。这类情况的本质在于,这些支出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,而是属于消费性支出,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

三、非正常损失

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,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,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等,需要区分损失对象的不同,确定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

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:如果购进的货物、劳务、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

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:如果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,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,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

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,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: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,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

非正常损失的无形资产:非正常损失的无形资产,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

需要注意的是,这里的“非正常损失”指的是因管理不善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,例如自然灾害、盗窃等。如果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耗,则可以正常抵扣。

四、纳税人改变用途,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已抵扣不动产、无形资产

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时,用于应税项目并抵扣了进项税额。但后续改变用途,将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,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里的“专用于”是指完全、全部用于上述项目。

五、视同销售但未实际发生销售行为

某些情况下,企业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,虽然会计上确认了收入,但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的销售行为。如果这些视同销售行为涉及到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,则需要进行转出。例如,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,且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,则需要视同销售,并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

六、出口退运的货物

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税政策,如果出口后又发生退运,则需要将原先退还的进项税额退回。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进项税额转出

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:

货物、劳务、服务: 转出进项税额 = 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的购进金额 × 适用税率

不动产、无形资产: 转出进项税额 = 不动产、无形资产的净值 × 适用税率

企业需要准确核算进项税额,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转出处理。错误的进项税额转出可能会导致企业多缴或少缴增值税,因此,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此高度重视,及时更新知识,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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