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学区房
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,这事儿说起来可不简单,绝不是简单翻翻文件,勾勾选项就能搞定的。我见过太多“为了保密而保密”的荒唐事儿,最终损害的,是公众知情权,甚至是单位自身的声誉。
你问我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?文件里肯定写了一大堆,什么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实施条例》,各种规章制度,条条框框,看着都头疼。但说实话,这些都是“纸面上的依据”,真正的依据,得从实践中来,从对实际情况的深刻理解中来。
就拿我以前待过的单位来说吧,那是个科研单位,涉及到一些关键技术。有一次,为了一个项目的定密,吵得不可开交。有人说,这个技术太重要了,必须定为绝密!理由是“一旦泄露,后果不堪设想”。听着吓人吧?但仔细一问,什么“后果不堪设想”?说不清楚,泛泛而谈。
还有人直接搬出文件,说文件里有这么一条,这个项目符合某某条款,所以必须定密。这种机械地套用条文,是最可怕的。它忽略了具体情况,忽略了风险的真实评估,最终可能导致过度保密,阻碍科研的正常进行。
在我看来,真正的直接依据,首先应该是对信息的价值和泄露风险的清晰评估。这个价值,不仅仅是经济价值,还包括政治价值、战略价值等等。泄露风险,也需要具体分析,包括泄露的渠道、泄露的可能性、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。
只有对价值和风险有了清晰的认识,才能做出合理的定密决策。而不是拍脑袋决定,也不是简单地套用条文。举个例子,一个技术方案,如果已经公开发表过相关论文,或者已经申请了专利,那么它的保密价值就大大降低了。这时候,再把它定为绝密,就显得非常荒唐了。
另外一个很重要的直接依据,是法律法规的精神,而不是简单的字面意思。法律法规,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、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。定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利益,而不是为了掩盖问题,也不是为了逃避责任。
有些单位,为了避免承担责任,动不动就将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定为秘密。这种做法,是对法律法规精神的背叛,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。它最终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,损害政府的公信力。
还有,定密工作,绝不是保密部门一家的事情,更不是领导一句话就能决定的。它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,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,特别是专家的意见。
我见过有些单位,搞定密工作,就是保密部门关起门来自己搞,其他部门一概不知情。这种做法,很容易导致决策失误,甚至可能产生腐败问题。毕竟,信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,很容易被滥用。
所以说,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,绝不是简单的一纸文件,而是对信息价值和泄露风险的清晰评估,是对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刻理解,是对多方意见的充分听取,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。
当然,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。在实际工作中,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。比如,如何准确评估信息的价值?如何客观评估泄露风险?如何平衡保密和公开?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。
但是,无论遇到什么困难,都不能忘记定密的初衷。我们要始终牢记,定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、保护公民权益,而不是为了掩盖问题、逃避责任。只有这样,才能真正做好定密工作,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。
其实,我觉得最关键的,还是人的意识。如果每个人都能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,都能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,都能自觉遵守保密纪律,那么定密工作就会变得容易得多。
这不仅仅是保密人员的事情,更是每个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。要知道,国家安全,人人有责。维护国家秘密,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。
所以,下次你再听到有人说“为了保密而保密”的时候,不妨问他一句:“你真的理解定密的依据是什么吗?”我想,这个问题,值得我们每个人认真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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